收藏 - 作品借展
聖保羅美術館藝術收藏品借出規則
Pinacoteca de São Paulo 於 25 年 1905 月 XNUMX 日由聖保羅州政府建立,作為毗鄰工藝美術學院的繪畫畫廊。 它的收藏是根據不同的合併策略形成的,主要由巴西藝術家或與該國有密切關係的外國藝術家創作的作品組成,範圍從殖民時期到現在。
1. 指引
據了解,貸款請求來自巴西和國外的其他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Pinacoteca 臨時和長期展覽中展出的藝術藏品中的作品不可藉出,必須進行協商,極有可能被機構拒絕。
Pinacoteca 團隊保留不回應第三方在正式提出貸款請求之前提交的問題的權利,例如作品的可用性、保險金額、藝術家聯繫方式等。
1.1 發送貸款請求
借出 Pinacoteca 藝術收藏品的請求必鬚髮送至該機構的技術委員會,地址見文件末尾,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 申請人(策展人和/或請求機構負責人)的介紹信;
- 舉辦展覽的機構的設施報告;
- 展覽數據(名稱、時期、地點、總體概念);
- 想要的作品一覽
- 申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1.2 截止日期
接收請求的最短期限:
- 國貸:展會開幕前05個月;
- 國際貸款:展會開幕前07個月。
在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後發送的貸款請求將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評估,並可能立即被 Pinacoteca 的技術團隊拒絕。
如果在貸款開始後定義和傳達漫遊,則必須至少提前 02 個月通知 Pinacoteca。 申請人必鬚根據第 37 項中描述的第 1.4 號決議 SC 提供額外的文件。
1.3 請求評估
Pinacoteca 收到的所有請求都由該機構的技術團隊根據作品的可用性和保護狀態以及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條件進行評估。
在獲得 Pinacoteca 技術團隊的肯定意見後,該請求將轉發給該機構的藝術指導委員會 (COA),以便在其月度會議之一中進行評估。
在上述情況獲得批准後,Pinacoteca 會通知申請人有關啟動正式貸款程序所需的文件,這些文件將由文化和創意經濟秘書處的博物館遺產保護部門處理。
1.4 申請人文件
對於所有出借,適用 37 年 03 月 2004 日第 XNUMX 號決議 SC 的準則,該準則管理從聖保羅州政府文化秘書處收藏的作品的出借。
向外國機構貸款:必須對 SC 第 37 號決議中引用的文件進行改編。 以下類別的作品出境必須事先獲得 Iphan – Instituto de Patrimônio Histórico e Artístico Nacional 的授權:
- 1889 年後製作的作品:授權由聖保羅州 IPHAN 頒發。
- 1889年或更早製作的作品:符合 4.845 年 19 月 1965 日第 XNUMX 號聯邦法,需要獲得IPHAN在巴西利亞頒發的特別授權。 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 262 年 14 月 1992 日第 XNUMX 號法令.
申請人的所有文件都必鬚髮送給 Pinacoteca Museum Collection Nucleus,負責與 UPPM 和 Iphan 協調貸款事宜。
1.5 出借作品的準備及對文化振興的貢獻
Pinacoteca 在響應作品貸款請求時要求為促進文化做出貢獻,這將歸還給機構本身。
除了對促進文化的貢獻外,還可能會根據所請求作品的條件收取作品準備費(修復、裝裱等)。
2.工程借貸流程
- 將貸款請求發送給 Pinacoteca 董事會;
- Pinacoteca 技術團隊對請求的分析;
- 根據技術團隊的意見向 Pinacoteca 的 COA 提出請求;
- 如果意見是肯定的,Pinacoteca 會通知申請人有關貸款條件,並要求提供文件以使流程正式化,如第 1.4 項所述;
- Pinacoteca 技術團隊接收和驗證文件;
- Pinacoteca 團隊將文件轉發給 UPPM 並打開貸款流程;
- UPPM 的意見是授權或不授權貸款。
3.發送請求
電子郵件
執行委員會 (a/c Renivaldo Brito)
博物館收藏核心